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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完善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结算方式

2024-04-28 16:27:34 来源:山西省发改委

4月26日,山西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完善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结算方式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已结算煤电容量电费相应调整。

详情如下:

关于完善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结算方式的通知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用电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机制,促进外送与省内公平分摊,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现将《关于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3〕463号)中容量电费分摊结算方式调整如下:

一、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由外送与省内公平分摊

(一)外送分摊部分随山西电网送出省电费一并收取。按以下原则计算。

外送分摊容量电费总额=煤电机组跨省跨区外送电量×度电分摊标准

度电分摊标准=纳入容量电价范围的全部煤电机组当月考核后容量电费÷纳入容量电价范围的全部煤电机组当月上网电量

煤电机组跨省跨区外送电量=省间日前结算电量+省间日内结算电量+省间合约结算电量(转让合约的煤电机组,按转让前合约计算)

(二)省内分摊部分纳入系统运行费用,随省内全体工商业用户当月用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余热、余气、余压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除外)收取,按月发布、滚动清算。按以下原则计算。

省内分摊容量电费总额=纳入容量电价范围的全部煤电机组当月考核后容量电费-外送分摊容量电费总额

省内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标准=省内分摊容量电费总额÷省内全体工商业用户当月用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余热、余气、余压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除外)

二、鼓励煤电机组参与跨省跨区交易时,在交易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情况下,单独约定履约责任和对应的容量电费计算方式

(一)按容量约定履约责任的,容量电价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省容量电价标准且按对应电量折算标准不低于我省外送度电分摊标准;按电量约定履约责任的,原则上对应电量容量电费度电标准不低于我省外送度电分摊标准。上述约定低于我省标准的,结算时按我省标准执行;高于我省标准的,高出部分不进行调整结算。

(二)煤电机组单独约定后,应及时向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相关合约(合同),按以下原则计算剩余容量电费。

煤电机组剩余容量电费=当月该煤电机组考核后容量电费-按约定方式计算的容量电费

煤电机组剩余容量电费继续由外送与省内公平分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已结算煤电容量电费相应调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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